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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保局文件】关于印发惠州市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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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惠州市位于广东省东南部,珠江三角洲东侧,属亚热带季风性海洋气候,空气质量 2015-2016 年连续 2 年在全国 74 个重点城市中排名第 3、在珠江三角洲城市群排名第 1。但近年来,臭氧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优良率的首要污染物,以夏、秋二季臭氧污染尤为突出。为切实做好我市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 年)》、《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控制惠州市夏、秋季臭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 VOCs 污染管控为着力点,通过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项目准入,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强化监督检查与监测评估,强化削减 VOCs 排放。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构建完善的臭氧污染综合防控体系,改善臭氧污染的形势,确保全市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 VOCs 的新、改、扩建审批、验收。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要求,项目审批时,对新、改、扩建项目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工艺等方面严格审查。环保审批时应明确规定低挥发性原辅料的使用比例,使用高挥发性原辅料工序必须密闭作业,并配套相应的废气净化设施,且废气净化设施收集率和净化率均应达到重点行业整治要点相关要求;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核查其使用的低 VOCs 原辅料是否达到所要求的比例,废气净化设施是否达到要求的收集和净化效率,否则不予通过验收。制定 VOCs 准入等量替代制度,在 VOCs总量台账建立前,在重点行业实施“点对点”总量调剂的方式,明确VOCs 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实施“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在 VOCs 总量台账建立后,统筹分配 VOCs 排放量指标,确保不增加区域内工业 VOCs 的总量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二)排查清理“散乱污”企业。

各县(区)加强涉 VOCs“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2017 年 12月底前制定“小散乱污”专项整治方案,建立辖区内“散乱污”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严格依法实施“散

乱污”企业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或限期整治。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商、环保、发展改革、土地、规划、税务、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应办而未办理(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对于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经过整合可达到管理要求的工业企业,应实施整合搬迁。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但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严重,可通过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三)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治理。

 

按照《惠州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快推进重点企业 VOCs 排放治理,确保 2018 年底前完成省控重点企业“一企一策”治理任务。2018年制定公布市控重点企业名单,2020 年底前完成“一企一策”治理任务。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工行业全面推广实施泄漏检测与维修制度(LDAR)。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四)鼓励实施错峰生产和停产治理。

鼓励 VOCs 排放企业实施错峰生产。支持表面涂装、家具、印刷等含 VOCs 溶剂使用企业妥善安排年度生产计划,在臭氧高发时期(6-9 月)实施限产或停产进行生产工艺升级和治理设施改造,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料使用和污染排放。鼓励炼油石化等VOCs 生产企业预先做好生产和大修计划,原则上在臭氧高发时期(6-9 月)不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维修和储罐清洗作业,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排放。支持对 VOCs 废气收集装置不能正常运行、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产减排,进一步削减工业 VOCs排放。可根据 VOCs 治理情况及空气质量改善、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需求,制定VOCs 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或停、限产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五)加强移动源油气和尾气排放控制。

完成新一轮油气回收设施检查维护。在专项行动实施期间应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完成一轮日常维护和老旧设备更换,确保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规范使用、正常运行。行动实施阶段,示范区内所有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一律暂停使用相关设备,实施整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加快推动公交、出租车辆的纯电动车替代,在公交车和出租车领域推广电动或电混新能源汽车,加快柴油车淘汰力度,减少传统汽车带来的氮氧化物排放。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倡导绿色出行。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监管,督促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按工况法检测要求规范开展检测工作,从检测源头把好排气治理关。加大黄标车闯限行违法行为查处,严厉查处机动车“冒黑烟”现象,逾期未整改的车辆,不予办理年度安检、环检手续。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黄标车淘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七)减少城市面源 VOCs 排放。

对辖区汽修企业、4S 店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安装、运行、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禁止露天喷漆作业。定期对废气排放现状进行监测,废气排放达到环保要求的,规范建立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对未安装有效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相关企业,全面禁止喷漆作业,并限期治理整改,直至全面达到环保要求。惠城区、大亚湾区、惠阳区尽快率先全面推广实施汽修业喷涂工序水性漆改造。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加强建筑、道路涂装作业环境监管。全面推广水性建筑涂料,减少建筑涂装 VOCs 排放。行动实施阶段,应减少市政道路沥青铺装、划线、栏杆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施工作业。在臭氧超标的污染天气全面暂停市政道路沥青铺装、市政道路划线、建筑墙体涂刷和钢结构涂装作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公用事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加强对干洗、露天焚烧、餐饮油烟、露天烧烤,以及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等生活面源的控制。严格管理干洗行业的溶剂使用,淘汰落后干洗工艺和设备。全面严禁垃圾和秸秆露天焚烧,示范区城市应对建成区内的露天焚烧、露天烧烤进行拉网式排查,取缔所有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行为。加强对已经完成油烟治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维护良好、运行正常,对未完成油烟治理的单位加大督办力度。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政府的组织协调,深化部门沟通合作,落实监管和行业指导责任。环保、发改、经信、工商、质检、城管、公安、交通、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确保各项大气污染防控措施顺利实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

加快“散乱污”企业取缔查处工作进展,加强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实施阶段,通过强化督查,加大对各项行动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管控到位。加强对县区各级党委、政府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督察巡视,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全面掌握工作进度,实行跟踪问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市政府进行通报。

(三)强化机理研究。

积极开展臭氧形成机理及控制对策研究项目,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源清单调查,建立全市污染源清单,2018 年底前完成整体项目研究,剖析我市臭氧形成机理,提出针对性强的控制策略,为我市开展臭氧污染防控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四)注重宣传引导。

采取电视报纸、新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臭氧污相关知识。加强各项工作进展、治理成效的宣传报道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发挥好舆论监督和警示作用,增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度,推动臭氧污染防控和大气环境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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