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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算“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含VOCs治理设施)”?如何管控?

1、哪些情形算“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

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从结果上看:污染物不经过法定排放口,直接排放的。

从行为上看:由主观上的不作为或客观上的过失,致使污染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2、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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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管控?


1、“保持正常用,不能用要报告”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与生产同步,环保停生产停”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置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3、“加强维养,确保可靠运行”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4、管理方法


01. 建立环保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台账

  • 建立本部门/车间的环保设施台账;

  • 环保设施应设置标示:设备编号、流体走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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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

  •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及相应职责;

  • 定期组织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的能力培训。

03. 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规程

  •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的控制窗口;

  • 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作业指导书。

    服务单位:

    惠州绿维环保公司

    服务范围:

    1、环保管家、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排污证平台服务、应急预案、危废回收、环境检测

    2、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车间通风降温工程

    3、VOCs有机废气综合整治工程、VOCs一企一策服务

    服务电话:

    庄先生(业务经理)13790791174、廖小姐(业务经理)13556239959、潘先生(项目经理)15768577693

    服务单位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金盛丽景8栋1单元1楼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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