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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VOCs年排放量大于100吨的企事业单位将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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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编制形成了《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见附件1、2),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建议填入征求意见反馈单(见附件3)并邮寄或传真至生态环境部综合司,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星期五)17:00。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综合司 张震

电话:(010)65645234

传真:(010)65645232

邮箱:hjtj@cnemc.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附件:

1.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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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向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水污染物或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或排放行为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水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大气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土壤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和其 他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重点排污单位或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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